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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律师实务中运用调查令的一些感受
2009-02-27 01:12:31 来源:李前军 律师
我在律师实务中运用调查令的一些感受
从事律师工作,调查取证工作是最平常的了。作为同行大都知道,在律师所要进行调查的各种证据中,有些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无法自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中,也就律师在案件中涉及的有关证据调查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上海执业的律师,对上海市高院在全市各法院实施的调查令制度,想必都不会陌生的,我本人在自己的业务操作中,也经常有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进行证据调查的。
以前刚开始的时候,由于对调查令的申请及实务操作使用不是很了解,所以在实际使用及申请时常会有考虑不周的地方而直接影响调查令的使用效率。后来,接触的多了,也就逐渐地能熟悉运用了。这里,我仅就我以往申请及使用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内容进行一些整理,罗列了几点浅显的注意事项,权当作与各位一起交流感想了。
1、在申请证据调查前,一定要准确掌握你所要进行证据调查的单位名称,因为被调查的单位名称将在法院出具的调查令上显示,如果显示的被调查单位名称错误,那么实际的被调查单位将可能以你所要调查的对象错误而不予配合调查的。这个问题看起来简单,但是我知道的是常会有朋友发生这样的错误,这里面出现的原因可能是被调查的单位由于出现体制上的变革致单位脱钩分离等主体变化,也有可能出现政府机构改革,将原有机关合并撤销而出现原资料持有人身份的变化,也有可能是机关单位内部进行结构调整而使资料的实际持有人变更等。所以,在调查前一定要先了解证据的持有单位到底是哪一个,持有证据的单位就是你要调查的单位。
2、要明确你所要调查的证据内容是什么?如前所述,对于调查的内容也同样会在调查令上有明确的反映。被调查的单位会以调查令上所反映的调查内容为依据进行针对性的提供,许多时候,律师会以“档案资料”作为调查内容的概括性称谓,但由于调查的内容缺乏明确的指向性,实际调查时,被调查单位有可能在提供证据时仅以其拿到的调查令上的字面内容去理解其应当提交的而这些可能却又不是你想要获得的那些证据资料。所以,律师在调查证据前,要对案件内容进行审慎分析,明确需要调查的证据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
3、要明确到达目的地的路线,这个我有过一次深刻教训的。我有一次就是凭我在网络上查询的被调查单位的的地址过去时,竟然却走到了一个与被调查单位相距很远的另一个辖区内,虽然事先我与被调查单位联系了,但是没想到两个市辖区竟然出现了同一条路名的两条路,而偏偏我跑到另一个不属于我要去的 市辖区了,到地点后才发现不对,闹了一个低级的笑话,怎奈路途远,事先时间安排紧,硬是被耽误了一个半天。所以,事先在和被调查的人员联系时,要仔细询问过去的行程路线,提示一下,可能少走很多弯路的。
4、一定要和具体经办的人员事先取得联系,确保你能在到达后其能及时提供证据并给你出具相应的公章印鉴。因为事实上,并不是所有单位在你出具调查令后都能给予尽力配合的,推搡游滑的现象不时会有发生。关于这一点,我是深有感受的,记得以前还曾写过一篇持调查令调查却遭遇对方不肯盖章的文章的,所以在调查前确实要有足够的考虑。当你持令前往调查时,要事先和具体经办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必要时和其主管领导进行交涉,如果仍然存有困难,最后,也不排除考虑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直接前往调查。
5、带好律师执业证,并备好复印件。按说,律师工作过程中随身携带执业证件不是需要多说的事,但因实际工作中有律师开庭忘带律师证而被不予出庭代理的事情也有发生过的,有些被调查单位在你手持调查令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你出示律师执业证,也就是说,他认可法院的印鉴,也同时要对你持令人的身份进行确认。这时候你即使拿居民身份证他也可能会不认,他要的是你的执业律师身份,所以,这个看似简单的细节也最好不要疏忽掉,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闪失,毕竟,这也是我们的工作证件的。
6、对于有些单位可能因合理的不合理的种种理由不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一定要经办或有关直管人员在法院的调查令上签字确认。这不仅是就对方拒绝提供证据事实的痕迹反应,也是作为提出进一步由法院前往调查的重要理由,在有些案件中,也可能是能作为认定对被告方不利的一个证据理由。
以上几点,仅是我在调查令的申请与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一些收集与整理,拿出来供同行参考和引用,不成熟的实务经验,尚希望各位能多提宝贵意见,共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进行有益的沟通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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